初中《童年》读后感600字

时间:2024-06-11 16:01:47 童年读后感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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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童年》读后感600字15篇(推荐)

  当看完一本著作后,相信大家都积累了属于自己的读书感悟,现在就让我们写一篇走心的读后感吧。那么你会写读后感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初中《童年》读后感600字,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初中《童年》读后感600字15篇(推荐)

初中《童年》读后感600字1

  原告:阳某,女,身份证:xx

  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路

  委托代理人:x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82229xxxx

  被告:xxx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判决确认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行为无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至少持续到哺乳期结束即至20xx年10月5日;

  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xx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税后月平均工资1740.85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未计的加班费3000元;

  四、判令被告退还扣款600元;

  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xx年1月25日入职被告处工作,经被告试用后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止,工作岗位是办公室人员。被告由于自身人事变动,新任部门主管20xx年11月陆续裁员。被告于20xx年11月30日得知原告已怀孕,第二天即20xx年11月31日一早通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与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原告认为,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应属无效行为。于是依法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直到20xx年12月1日才收到仲裁裁决书,穗番劳仲案字第16XX号裁决:被申请人(即被告)广州市制衣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与申诉人阳某继续履行20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该仲裁既已裁决被申请人提前解除劳动无效,却不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是错误的。因此,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贵法院起诉。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首先,被告违反了《劳动法》第29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次,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此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经过法定程序才可解除合同。而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没有履行这一法定程序,明显违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对单位这种程序违法行为均判决单位行为无效,单位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解除合同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向贵法院起诉。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站

  20xx年xx月xx日

初中《童年》读后感600字2

  原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职业XX,工作单位白银市XX局,住白银区长安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张明生,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职业,工作单位白银市XX局白银分局,住白银区西山路XX号楼2单元XXX室,联系电话15309xxxxx996。

  诉讼请求:

  1.撤销原、被告之间购房合同;

  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20000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xx年8月初,原告经同事介绍,意向购买被告位于白银西区苹果家园22号楼4单元401室的房产一套,看房过程中,被告介绍,该房产实际所有人为其朋友仙云辉,仙云辉将该房产全权委托给被告,由被告代理出售,房产面积106.77平方米,建造年代为20xx年。当原告及家人问及该房屋日后装修能否砸掉非承重墙改造房屋格局时,被告满口

  答应可以砸墙,基于建筑常识,原告认为该房屋为框架建筑结构(实际为砖混结构),被告对此持默认态度,没有对房屋建筑结构这一关键性问题履行其如实告知的义务。

  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8月11日就购房一事再次进行坐谈,期间原告多次问及被告,购买此房产除购房款、过户费、税费外是否还需原告承担其他费用,被告称再无其他费用,双方于当日晚达成口头购房协议,约定房屋总价为41万元人民币,为表购房诚意,原告当即付给被告购房定金1万元,由被告开具标注有“定金”字样的1万元借条一张留存于原告处。

  20xx年8月13日,原告筹备房款之余在苹果家园物业管理处询问苹果家园22号楼4单元401室房产情况,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告知原告,该房产为砖混式建筑结构,绝不能砸墙改变原房屋格局,否则将直接影响到整栋楼的`住户安全,除此以外还拖欠物业费用6000多元。原告立即给被告打电话进行交涉,但被告坚持自己隐瞒房屋建筑结构及物业费用的行为没有过错,极力主张让原告忽略房屋结构问题并由原告承担6000多元物业费用,交涉无果。后原告多方联系被告,提议协商解决争端以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寸步不让,坚持由原告单方面承担全部责任。20xx年8月27日晚,原告再次电话联系被告,被告明确表示已将此房产在白银区某房产中介登记出售,即将与他人签订购房合同,无意向原告出售此房产,并拒绝退还原告支付的定金,此事实有当晚电话录音材料为证。

  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及20xx年8月27日晚电话录音材料,可证实交易双方、交易标的和交易价格,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房屋交易过程中违背诚信,不履行其如实告知房屋情况的义务,刻意隐瞒房屋建筑结构、拖欠的物业费用等关键性问题,产生分歧后,被告推卸己方责任,以定金为要挟,迫使原告接受其无理条件,为合同进一步履行制造障碍,合同目的落空;另一方面被告在未撤销与原告已形成的购房合同情况下,又将房屋登记出售给第三人,事实上已购成“一房多卖”。 被告的这些行为不仅浪费了原告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20xx年9月28日

初中《童年》读后感600字3

  原告:_____,男,_____年_____月×日生,_____族,住址: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_____室,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男,_____年_____月×日生,_____族,住址: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_____室,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业合作关系。被告欠原告货款,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累计欠款数额达人民币__________x元。但是,还款期限届满,被告迟迟不还款。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订单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迟迟不归还欠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_____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初中《童年》读后感600字4

  原告:方,女,汉族,生于1938年9月25日,文盲,农民,住XX县XX镇XX村民委会小组。电话:15,系死者赵母亲。

  被告:朱,男,汉族,住广南县XX镇民委员会石小组29号,电话:138。

  被告:公路第XX段项目部,住XX县XX镇上,法定代表人:保,项目部总经理,电话:15687。

  被告:云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董事长,住址:昆明市。

  案由:雇工受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之子赵在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鱼塘堡标段道路建设施工中受伤导致死亡的死亡赔偿金:67380(343500)元、丧葬费:13496元、医疗费:58714.01元、护理费:7550.00元、伙食补助7550.00元、营养费:1000.00元、误工费:9500.00元、签定费:939.7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637.5元、被赡养人生活费:23583元、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等各项费用,扣减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所支付各种医药费用116000元后剩余的共计369756.25(268350.26)152350.26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xx年3月1日上午8时许,原告之子赵在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鱼塘堡标段施工时被巨石砸伤,被工友其工地负责人朱大龙用皮卡车送致马关县人民医院急救抢救,后被转致文山州人民医院治疗。经 文山州人民医院诊断:原告为第一腰椎骨折、左肘关节软组织损伤、左眼部外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之子赵与被告朱在马关县坡脚司法所的主持下,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签定了《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朱一次性补偿赵国明各种费用九万元整。但协议签定后,被告朱只支付了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元正)后就拒不履行协议并下落不明。原告找项目部及负责人保明松要求解决此事,但因被告推诿责任也不履行给付补偿余款的义务,导致原告之子赵无钱不能得到及时完全的医治,因而病情恶化,于20xx年1月12日不治身亡。

  现经查证该建设工程中标单位为中国云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单位为,由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项目部发包给朱承建,朱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朱。

  基于上述事实,公路第合同段中标施工单位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给不具备合法施工资质的'自然人。而承包者无视安全生产责任,忽视民工权益。事故发生后,三被告至今对事故隐瞒不报并互相推诿责任。致使受害者家人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之子赵国明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此,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谢!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初中《童年》读后感600字5

  原告:×××(姓名),×(性别),××年××月××日生,汉族,××人,身份证号码:××××,住××××××。

  被告:×××(姓名),×(性别),××年××月××日生,汉族,××人,身份证号码:××××,住××××××。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儿子/女儿×××变更为由原告抚养;

  2.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元。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婚生孩子×××由被告抚养。但由于被告的房子倒塌多年无钱重建,因此常年在×××打工,根本无法照顾小孩,其便将小孩送到被告的姐姐家抚养。而被告的姐姐家在×××县的农村,被告姐姐年纪较大,家庭成员众多,且农务繁忙,还要照顾自己的孙子,根本无暇顾及原被告小孩的具体生活,孩子在姑姑家也无法体会家庭温暖和关爱。现孩子已经年满12周岁,即将面临小学升初中,因被告及姐姐、姐夫文化程度都不高,无法给孩子在学习上提供指导和帮助,且农村的教育水平远没有原告所在地的××市健全和发达,孩子的成绩始终较差。更重要的是,由于亲生父母不在身边,长期寄人篱下让孩子缺乏父爱、母爱,孩子的老师多次反映孩子的性格孤僻,严重缺乏安全感。现在孩子正处于一个探索世界和认知世界的年龄段,给予孩子关爱和正确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指引十分重要,但目前的生活和学习环境都明显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都十分不利。

  而原告现居住在××市区,有稳定的收入,居住之地交通便利,××市的教育环境和水平也明显的优于孩子现在身处的农村。且作为已年满十周岁的孩子,他自己也自愿要求跟随原告生活。在抚养权变更之后,原告愿意全心全意的照顾小孩,给予小孩全面的爱和稳定的生活。如果被告愿意,也可事先征得原告同意后在周末或者寒暑假等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探望小孩,以让小孩身心健康的成长。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教育环境,为了小孩能身体和心理平衡健康成长,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望贵院依法判决并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初中《童年》读后感600字6

  原告:____________,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______人。现住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男,汉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人。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男,汉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______。

  被告:____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总经理

  地址:____________。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各项损失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

  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____________年12月06日14时50分许,被告____________驾驶冀F____________轿车沿朝阳南大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行人____________(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____________受伤。____________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____________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经____________市第二医院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脱位(旋前-外旋Ⅳ°)。后经____________市道路事故伤残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左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两次手术过后,患足仍不可负重,需继续治疗。可见,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造成损失包括医疗费21280.59元,被告____________已支付19000元;误工费41367元;护理费13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营养费1500元;轮椅600元;便座、复印、行军床192元;鉴定费1664.8元;伤残赔偿金36584.4元;二次手术费7000;交通费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211.5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之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仅仅是身体的.伤害,更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年7月9日

初中《童年》读后感600字7

  原告:

  被告: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原告不服岳市仲裁字[20xx]第58号仲裁裁决书,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岳市劳仲裁了20xx第58号裁决第二项的内容。以平均月缴费工资1090元作为本人工资的标准。

  2、请求撤销岳市劳仲裁字20xx第58号裁决第三项的内容。依《湖南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前医疗期试行标准》确定停工留薪期。

  3、请求撤销岳市劳仲裁字20xx第58号裁决第四项的内容。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仲裁裁决第二项对本人工资的标准认定不当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依法理,确定本人工资的标准应以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标准。被告从20xx年6月30日进入原告公司工作,至20xx年9月24日受伤不足三个月,且我公司已为他缴纳了工伤保险金,所以应以其受伤前2个多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即1090元,作为本人工资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书以被告银行的查询单上的金额作为本人工资,其依据是以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一个内部文件《关于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几个疑难问题的指示的复函》。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疑问。且文件精神与《工伤保险条例》以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本人工资标准的法理冲突,对用人单位明显不公平,加重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二、仲裁裁决第三项对停工留薪期的标准确定不当。

  仲裁裁决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认为停工留薪期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8个月。而依《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我省工作保险停工留薪期标准,暂按省劳动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湖南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前医疗期试行标准》(湘劳[1997]169号)中的鉴定前医疗期的标准执行。待新的停工留薪期标准正式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已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故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应以《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确定停工留薪期。且我省至今仍未颁布新的停工留薪期标准,所以应以《湖南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前医疗期试行标准》确定停工留薪期,而不是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三、仲裁裁决第四项的内容法律依据不足。

  仲裁裁决第四项:“申请人因第二次手术取钢板产生的医疗费用凭有效票据和有效处方在被申请人处实报实销。”该裁决内容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支撑。继续治疗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不是由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承担。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为维护自己正当的法律权益,原告向贵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初中《童年》读后感600字8

  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第一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第二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赔偿我受伤的医疗费________________元,误工费_______________元、护理费________________元、伙食补助费________________元、营养费_____________元、交通费_______________元、法医鉴定费________________元以及伤残补助费(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共计_____________元。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时许,我在我家门口圪蹴着,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车过来,我没防备他俩突然下车,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把我抱住,被告人_____________用铁器在我头部打了数下,________________又拿水泥块在我下颌部砸了几下,把我打昏倒地,逃之夭夭。之后,被我妻子发现叫人把我送至________________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_____________,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害。我在_____________医院住院治疗_______________天,已花去医疗费_____________元,我住院期间,开始__________天由我两个亲属在医院进行陪侍护理,之后由一个亲属护理。出院后在家休息治疗_______________天,经过治疗终结,我头部仍然昏昏沉沉,记忆力下降,牙齿松动。由于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我受伤住院花去巨额的医疗费用,使我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被伤害住院期间导致不能上班,为此损失惨重。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我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后附:起诉状副本__________份,证据材料副本__________份

初中《童年》读后感600字9

  原告:李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x路x小区x号楼x号,联系电话:135xxxxxxxx。

  被告:张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x路x小区x号楼x号,联系电话:136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000元,并支付办理离婚手续后至今的抚养费7000元以及雇佣保姆费用7000元、医疗费8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在20xx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xx年2月5日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由被告抚养。从办完离婚手续至今被告都没有管过孩子一天,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叫其对孩子行使抚养义务并两次带孩子去找被告,被告都置之不理。

  离婚协议还约定由原告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当时原告的工资只有840元,达到了其工资的40%.按约定孩子由被告抚养,但实际是原告一直抚养着,被告应该承担抚养费,也应达到其工资的40%,除此原告雇佣保姆支付了7000元和支付医疗费800元,也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不但没有尽抚养义务,而且对孩子没有任何亲情可言,严重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孩子若由被告抚养会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第7条、16条,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以及从离婚后至今的抚养费7000元、雇佣保姆费用7000元、医疗费800元。

此致

  具状人:本站

  20xx年xx月xx日

初中《童年》读后感600字10

  原告:王某某,女,19xx年6月2日出生,回族,住xx市大兴区XX街XX号

  电话:xxxxx

  被告:xx市XX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某

  住所地:xx市大兴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XXX元、护理费XXX元、交通费XXX元、住宿费XXX元、伤残赔偿金XXX元;

  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XXX万;

  3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xx年12月3日下午四时许,被告司机白某某驾驶京KXXX号红灰相间的公交车在xx市大兴区新华街由南向北行驶时将王某某撞伤,xxx后被送往大兴医院进行抢救治疗,20xx年12月29日出院。20xx年3月4日经xx市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四级伤残。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司机在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由于该司机是被告原告,且事故发生时其正在履行职务,因此,依法应由被告向原告进行民事赔偿。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签名或按手印

  20xx年三月十二日

初中《童年》读后感600字11

  原告:方xx,女,汉族,生于1938年9月25日,文盲,农民,住xx县xx镇xx村民委会xx小组。电话:,系死者赵xx母亲。

  被告:朱xx,男,汉族,住广南县xx镇xx民委员会石xx小组29号,电话:。

  被告:xx公路第xx段项目部,住xx县xx镇上,法定代表人:保xx,项目部总经理,电话:。

  被告:云南x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严xx,董事长,住址:昆明市。

  案由:雇工受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之子赵xx在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鱼塘堡标段道路建设施工中受伤导致死亡的死亡赔偿金:67380(343500)元、丧葬费:13496元、医疗费:58714.01元、护理费:7550.00元、伙食补助7550.00元、营养费:1000.00元、误工费:9500.00元、签定费:939.7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637.5元、被赡养人生活费:23583元、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等各项费用,扣减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所支付各种医药费用116000元后剩余的共计369756.25(268350.26)152350.26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xx年3月1日上午8时许,原告之子赵xx在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鱼塘堡标段施工时被巨石砸伤,被工友其工地负责人朱大龙用皮卡车送致马关县人民医院急救抢救,后被转致文山州人民医院治疗。经文山州人民医院诊断:原告为第一腰椎骨折、左肘关节软组织损伤、左眼部外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之子赵xx与被告朱xx在马关县坡脚司法所的主持下,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签定了《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朱xx一次性补偿赵国明各种费用九万元整。但协议签定后,被告朱xx只支付了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元正)后就拒不履行协议并下落不明。原告找项目部及负责人保明松要求解决此事,但因被告推诿责任也不履行给付补偿余款的义务,导致原告之子赵xx无钱不能得到及时完全的医治,因而病情恶化,于20xx年1月12日不治身亡。

  现经查证该建设工程中标单位为中国云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单位为,由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项目部发包给朱xx承建,朱xx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朱xx。

  基于上述事实,xxx公路第xx合同段中标施工单位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给不具备合法施工资质的.自然人。而承包者无视安全生产责任,忽视民工权益。事故发生后,三被告至今对事故隐瞒不报并互相推诿责任。致使受害者家人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之子赵国明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此,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谢!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初中《童年》读后感600字12

  原告:____,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____。

  被告:____,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____。

  被告:____,女,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____。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日至实际还款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年 月 日,二被告(系夫妻)因做生意资金流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5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因原告小孩上学等因素,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促还款无果,二被告于 年 月 日承诺将位于建委____抵给原告,但该房屋二被告又无法为原告办理过户,二被告又拖延不予还款。无奈,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敬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初中《童年》读后感600字13

  上诉人(一审被告):XXXX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号盛世嘉园小区XX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女,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XXX美容院业主,住XXXX市XX区西山路52号B区7号楼2单元301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亚森。XXX,男,维吾尔族,1965年12月20日出生,XXX区XX县XXXX开发公司职员,住XXX市西山路52号盛世嘉园小区D-11-4-204号。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XXXX市XX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XX民三初字第309号一至五项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XXX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XXXX市XX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XX民三初字第309号判决,现特提起上诉,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

  上诉人承租被上诉人亚森。XXX的房屋是作为库房用途,平时只存放通信设备及线材,根本就没有人居住。20xx年3月3日该房屋发生跑水事故,经查属房屋供水管线总阀门崩脱所致,是该房屋供水设施质量问题,这些问题所引发的'跑水事故与上诉人毫无任何关系。

  二、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一审在没有查清漏水事实的情况下,只凭房屋存在漏水现象,让上诉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缺乏证据作为认定理由的依据。在一审审理中,上诉人提交的新疆天云物业管理中心的证据,被上诉人何华也提交了此证据,该证据证实了房屋发生漏水是该房屋供水管线总阀门突然崩脱造成的,根本不是使用和管理不当造成的,这一事故是突发的,是不可预见、不可抗力。一审判决让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实在很冤。

  三、一审法院存在违法行为

  上诉人为证实跑水事故系房屋供水管线总阀门质量问题不能耐受水压发生崩脱的事实,来作为上诉人不承担责任的证据,特提起了对故障总阀门质量鉴定申请,但一审法院既没有委托鉴定,又没有说明理由,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法院违法剥夺了上诉人申请鉴定的权利,导致判决结果失去了公正性,建议二审法院纠正。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存在违法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做出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初中《童年》读后感600字14

xx人民法院(房屋所在地):

  原告:姓名:xx,性别:x,年龄:xx,出生xx年xx月,工作单位:xx,住址:xx(一般为户口所在地,也可为现居住地)

  被告:姓名:xx,性别:x,年龄:xx,出生xx年xx月,工作单位:xx,住址:xx(即你出租给他的房屋地址)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xx元(数额)。

  2、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

  3、请求返还原告所有的屋内家具一套,价值约xx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xx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并约定每月支付租赁费用xx元,原告收取押金xx元。

  被告于xx时间开始向原告付款,但自xx年xx月xx日开始,被告停止支付房屋租金,xx年xx月xx日,原告发现被告还私自将原告租赁房屋内的`一套家具搬出。

  原告多次请求被告支付房租及返还家具,均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无奈之下,起诉至贵院,望贵院审清事实,判如诉请。

  具状人:xx(原告姓名)

  :20xx年xx月xx日

初中《童年》读后感600字15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案由:交通事故赔偿

  (一)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药费X元,误工费X元,总计X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和理由

  (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于X年X月X日,原因,牌照,经交通队认定,对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现原告已支付医疗费X元,相关的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原告生活困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准为盼!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年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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